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 ,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 以下称产灰单位 ) 锅炉烟气经 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 和 炉底渣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 , 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 、 化工 、 复合材料等产品 , 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