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评法》取消环评前置条件,其实质是弱化项目环评“一审独大”的权力,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同时,也是为了有效避免产生腐败,弱化行政力量,强化市场力量。
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修订。9月1日,修订后的《环评法》正式开始实施。此次修订涉及九大项内容的调整。其中最大的亮点,也是曾经最饱受争议的一点就是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修改前,《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修改后则变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也就是说,原先环评的行政审批优先于其他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是它们的前置条件。如果环评审批没有通过,那么其他报告审批也办不下来。这是一个接一个的串联方式。今后,当这个前置条件被取消后,就给不同部门并行办理手续提供了空间,....